2025年6月15日,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代表团在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秘书处与秘书长Mr.Roel Dona以及副会长Mr.Giorgi Gogadze交流。 宋慧耿摄
2025年6月的巴黎,塞纳河畔的梧桐树影婆娑,阳光透过枝叶,洒在古老的白色石阶上。以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岳向阳为团长的未成年人司法代表团,就在这样一个初夏的清晨,踏入这座古老的城市,开启了为期6天的法国、荷兰交流访问之行。我很荣幸成为其中一员。
初访巴黎
司法传统的另一种模样
交流的第一站是巴黎政治学院。这所成立于1872年的著名学府,坐落于法国巴黎市中心塞纳河畔,被誉为“法国总统的摇篮”。沿着静谧的法式小巷前行,穿过一扇小小的印有巴黎政治学院标识的黑色铁门,我们便来到了巴黎政治学院法学院。
Tusseau教授是本次交流访问的邀请方之一。作为曾经的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他介绍,最高司法委员会下设检察官委员会,负责对检察官的任命和纪律惩戒提出意见。检察官由司法部长提名后,听取最高司法委员会意见,由总统在内阁会上签署法令任命。法国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接受司法部的领导。司法部长不能干预个案,但可向检察官发布一般性指示。这种“行政化检察”模式与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存在根本差异。
儿童保护
从民间情怀到国家行动
随后,我们访问了位于塞纳—圣但尼省的儿童保护协会——儿童之声。协会已经运行近半个世纪,始于泰国—柬埔寨边境的难民儿童援助行动,目前在全球80余个国家开展项目。
协会创始人Brousse女士已白发苍苍,她和同事热情地接待了我们。他们坦言,对中国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并拜访一个民间组织感到意外。我们分享了中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协同多方力量开展帮教、救助的实践,让他们明白了我们此行的目的。
随后,协会工作人员分享了协会开展未成年人帮教特别是被害人救助的经验,如与医院儿科、检察院、法院、警察、欧洲刑警组织等协作,陪伴孩子在医院内部完成案件材料收集等流程,让孩子说出真相;对问题儿童进行预防性干预等。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他们提到了体育和艺术在帮教和救助孩子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
协会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会协同一些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未成年人帮教。比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局,隶属于法国司法部,负责执行司法机关决定的教育和保护措施,通过与少年检察官、少年法官等专门司法机构和人员密切协作,对失足或处于风险中的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干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其回归正轨;封闭教育中心,作为非刑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非监禁措施,提供教育、心理、家庭与社会能力重建等多维度矫治。这种“国家+社会”的双轨保护,既有刚性约束,也不失柔性关怀。
海牙印象
少年司法的“分流”智慧
离开巴黎,我们来到了荷兰的政治中心海牙。海牙是一座重要的国际和平与正义之城,是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也是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秘书处所在地。
随后,在与荷兰检察官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荷兰未成年人司法特色在于“早分流、强支持、慎监禁”。比如,荷兰的儿童保护委员会作为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风险评估、监护权干预建议、紧急安置;儿童与家庭服务中心则构建起地方综合支持网络,提供早期干预,其本质上是“社区安全网”机制,该机制将社工、心理师等专业人员下沉到社区,能够早期识别儿童被虐待或失学风险,并与司法系统联动处置。
而其中最具特色的是Halt项目,其核心在于通过签订协议将轻微犯罪的处理转化为非司法化教育措施,避免轻微犯罪未成年人进入正式司法流程。该项目属于审前分流,无需法院审批,具体流程是签订行为协议—完成教育课程/赔偿—免予起诉。其中教育措施主要包括认知重建(如开展冲动控制训练)、社会责任感培养(如清理涂鸦、修复社区)、开展被害人和解等。
共同议题
惩罚与教育之间的平衡难题
通过深入交流,我们意识到我国和法荷两国在未成年人司法方面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在未成年人司法原则理念方面,均坚持教育优先于惩罚,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年龄分层方面,均按认知能力设定阶梯式刑事责任年龄;在程序特殊化方面,均设有未成年人检察官、法官,采用适应未成年人的审理程序等。
每次交流时,都有一个问题会引发热烈讨论:如何在教育与惩罚之间取得平衡?随着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偶发,公众对“保护过度”的质疑时有耳闻。
对此,法荷两国近年来都进行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法国的改革体现了从“教育优先”到“宽严并济”,比如强化封闭教育,并推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方式多样化,如对13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可适用电子监控下的家庭拘留措施等。荷兰则深入推行分级干预措施,试图在惩戒与挽救之间找到更精细的平衡点。例如,荷兰有一种特殊的审前羁押和行为矫正措施——“过夜羁押”,被处以“过夜羁押”的未成年人,工作日白天正常学习或工作,晚上和周末在司法少年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度过,以维持和加强他们与社会的积极联系。
归途回望
借鉴中增强制度自信
此行最深刻的体会,在于感受到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当法国同行提出“如何平衡惩戒与教育”的难题时,我们分享的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等做法,展现了让家庭责任归位的中国智慧;当荷兰同行介绍Halt项目的“契约化分流”时,我们分享的“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机制展现了中国司法的温度与担当。
更重要的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属性和“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模式,能够跳出单一刑事视角,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治理校园欺凌、通过公益诉讼净化网络环境、通过行政检察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等。这种系统性保护格局,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以数字检察赋能未成年人保护提质增效。这种综合履职模式也给法荷两国未成年人司法同仁留下了深刻印象。
此次欧陆之行,不仅是制度的观摩,更是一次精神的洗礼——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既需要法律刚性,也需要教育柔性;既依赖专业机构,也离不开社会协同。而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更揭示了一条重要经验:唯有坚持本土实践与制度自信,才能找到最适合本国国情的那条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