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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家便利店竟是假烟销售窝点
时间:2025-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该案查获的假烟。

  打着便利店的幌子,搭建辐射江苏省淮安市多区域及盐城等地的假烟销售网络,短短两年销售假烟近千万元。2025年9月3日,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从犯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而销售假烟给朱某的叶某、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11月中旬,淮阴区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制售假烟现象突出、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向烟草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完善线索发现、案件移送、联合查处机制,及时堵塞监管漏洞。

  初涉假烟尝甜头

  2021年7月,朱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淮安,加盟经营某便利店。彼时,负责门店指导工作的刘某为朱某店铺供应了多个知名品牌的香烟。为增加利润,刘某在其供应的香烟中掺杂了从其他烟酒行收购的少量假烟。朱某在经营过程中遭遇顾客投诉所售香烟是假烟,由于罚款并不重,这些“插曲”并未让朱某警醒,反而让他嗅到了“商机”。

  “既然别人给的假烟能流通,自己找货源卖假烟岂不是利润更高?”朱某开始主动寻找假烟渠道。

  2022年6月,朱某从微信用户“霸气霸道”处购买了假烟,但因假烟质量差,不仅难以售出,还常因顾客退货而赔钱,因此朱某两三个月仅拿货六七件。直到2023年6月,“霸气霸道”的假烟质量略有提升,朱某才拿货20余件,并将此前积压的8件劣质假烟退回。据统计,朱某从“霸气霸道”处累计拿货至少100件,仅卖出30余件,剩余假烟全部囤积在仓库。

  2023年9月,朱某添加了微信昵称为“亮剑”、备注为“李云龙”的人为好友。“假烟是国外产的、是最好质量的,货源充足,抽起来和真烟没有区别。”“李云龙”承诺的“充足货源”和“高性价比”,彻底点燃了朱某的贪念,“李云龙”成为他的假烟供应商。

  为逃避市场监管和顾客投诉,朱某摸索出一套真假烟混卖的操作模式:假烟不整箱配送,而是拆成单条;白天绝不将假烟摆上柜台,仅在夜间拿出一部分摆在烟架上,而且价格与真烟一样。

  在销售环节,他对店员进行话术培训,明确要求“看人卖烟”,如有顾客发现是假烟要求退货,要么退款,要么赔偿一包真烟,同时还要编造“烟是从别的烟行调过来的,我们正找烟行算账”的理由。

  为进一步伪装合规经营,朱某为每家店铺购置了收银系统,要求所有销售的真烟必须录入系统,便于核查时自证清白,而对假烟则灵活处理,全凭店铺的实际销售情况随时进行调整。这种半真半假的操作模式,让其假烟销售网络在一段时间内得以隐蔽运转。

  发展假烟销售利益链

  单靠个人力量难以支撑假烟销售规模的扩张,朱某将目光投向了身边的亲戚朋友,以高回报为诱饵,搭建起假烟销售利益链。

  “5万元一股,18至24个月回本。”2022年5月,朱某以此为噱头吸引投资,入股协议明确绑定具体店铺,承诺本金收回后每月按一股700元分红。但实际经营中,有些店铺生意惨淡,股东每月仅能拿到一两千元分红,远未达到预期。

  自2023年5月起,多名股东以“无法回本”为由要求退钱,朱某为稳住局面,于7月开始修改规则:无论股东投入多少资金,均承诺两年回本,其间股东可正常领取工资,两年后按一股700元参与所有店铺分红,不分店铺经营好坏,所有投资者“利益均沾”。朱某还建立了“人员调动机制”:股东负责的店铺不固定,他会根据店铺距离市区的远近、营业额波动、忙碌程度随时调整,试图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掩盖违法经营的本质。

  2023年11月,临近春节,朱某以“囤烟过年好赚钱”为由,向亲戚朋友筹集400余万元,从“李云龙”处大批量进货,并雇用、安排张某、刘某负责接驳配送假烟到店铺销售、管理店铺、处理投诉等事宜,正式踏上规模化销售假烟的犯罪道路。

  他用股东的入股款在淮安市区、金湖、涟水、洪泽及盐城等地疯狂开店,甚至不惜“拆东墙补西墙”——每月10号发薪日若资金不足,就立刻寻找新股东入股,用新股东的投资款支付工资、房租和货款。截至2024年被抓获时,朱某以个人名义命名或随意取名的便利店已达36家。

  这些股东被利益诱惑,对店铺销售假烟的事实心知肚明。朱某在吸纳投资时便明确告知“店里会卖一点假烟”,因觊觎高额利润,有的股东不仅自己投资,还介绍他人入伙。

  10名股东认罪认罚

  2024年1月3日,接群众举报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与淮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收网行动,这个隐藏在市井中的假烟销售网络终被摧毁。

  经查,两年间,朱某通过36家便利店销售假烟3.9万余条,销售金额近1000万元,仅从“李云龙”处就累计进货50余箱,每箱50条,共计2500余条,另有大量假烟囤积在仓库未销售。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认为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5年4月,淮阴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定性展开深入讨论。经分析,检察官认为,朱某销售的假烟属于“伪劣产品”,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适用量刑更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该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主犯朱某及从犯张某、刘某提起公诉。销售伪劣卷烟给朱某的叶某(即“李云龙”)、张某某(即“霸气霸道”)也被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5月,叶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针对10名明知销售假烟仍参与投资经营的股东,检察机关并未简单追诉,而是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向其阐明参与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在证据和法律面前,10名股东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10名股东提起公诉。

  2025年8月至9月,该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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