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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协同机制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6-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为民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推动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是一项系统性、法治化工程,需要从法治化、协同性、长效性三个维度,通过理念更新、机制完善、科技赋能、素能提升凝聚监督治理合力,高质效办好每一起行政争议案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内涵解构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司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上,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在法治维度上,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承担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融入法治监督体系。同时,坚持有限监督的司法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监督方式上,要立足行政检察监督司法实践,坚持从程序纠错转换至实质解纷,积极回应主动创稳、主动创安工作新需求。

  在协同维度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从单一的行政自纠或司法裁判,转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要坚持依法协同监督办案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完善“法检联动”“府检联动”等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常态化联席沟通、信息共享。要健全和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通过“3+N”工作机制,联动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有效形成全方位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的监督合力。

  在效能维度上,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不仅是行政检察监督履职的延伸,更是通过“协同治理”补强行政权运行短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路径。要做实引导行政争议前置化解,坚持依法分流靠前、引导靠前、委托调解靠前,精准实现行政争议依法前置化解。在监督方式上,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磋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与政通人和。

  建构多元协同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践路径

  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支撑、理念更新、协同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为依法全面、有效实现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应立足司法实践,通过理念更新、机制重塑、流程规范、素能提升,建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的实践路径。

  第一,坚持以讲政治引领讲法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执法司法全过程,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遵循价值导向。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核心要义,坚守人民立场,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以主动创稳的思想,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转化为社会治理综合效能。

  第二,坚守为民司法根基。在依法全面审查司法审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依法告知相关行政处罚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等维权路径。准确把握行政争议的本质特征与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将公平正义的标尺贯穿案件受理、审查办理、跟踪“回头看”全流程。

  第三,构建依法全面履职的一体化内部协同化解机制。完善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融合监督的内部协作机制。完善上下贯通、衔接顺畅的一体化联动机制,形成上下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凝聚化解工作合力。完善异地监督协作机制,针对原审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不在同一辖区的案件,加强跨区域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加强释法说理,做到法律监督文书规范、办理流程透明公正。

  第四,凝聚外部协同合力,多元化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持续深化“府检联动”,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建立跨部门外部协作框架,联合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签署协作文件,整合审判、监督、调解资源。强化亲历性调查核实,精准认定行政争议实质法律关系,通过实地走访、当面约谈等方式,重点核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强化检调对接,积极构建行政争议区域协同化解机制,依托综治中心平台,协同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依法完善公开听证制度,对持续时间长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全面推行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强化“个案办理+社会治理”延伸机制,针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机制完善助推源头治理。

  第五,强化履职综合素能,建设过硬行政检察队伍。强化政治素能,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建立系统性办案思维。夯实法治素能,深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探索建立“银发调解员”制度,培育多元协同调解素能。提升数智素能,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优化行政争议化解路径。强化专业素能,建立“领域+专班”研学机制,推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权责清单化管理,建立争议化解质效评估机制。

  第六,完善综合素能评价监督体系。要完善全流程解纷效能分析评判机制,通过评价指标管理、业务数据分析、案件质量研判,对检察官办案质效进行评估。常态化开展释法说理与法治宣讲,将普法工作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完善“奖惩”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问责与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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