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禁毒是我国的一贯立场,我国是世界上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下称“麻精药品”)列管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随着国家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以及对麻精药品管理逐渐严格,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作为毒品替代物滥用呈现明显蔓延增长的特点。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是指未被纳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目录,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但具有与毒品相似的成瘾性,可以作为毒品替代物的物质。鉴于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性质、滥用情况及其社会危害性,对于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及其生产、销售等行为的惩治有必要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把握毒情新变化,坚持依法从严立场
这些年我国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毒情形势持续稳中向好,毒品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当前全球毒品问题恶化态势持续蔓延,我国境内外涉毒风险因素多,禁毒工作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不能动摇。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虽无毒品之名,但有毒品之实,具有与毒品相同的成瘾性和滥用性,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对其治理将是当前和未来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2026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5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国内滥用物质种类的结构性变化凸显,传统毒品、麻精药品滥用人数减少,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增势明显、呈低龄化特点。2025年全年共发现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人员9.2万人次,较2024年增加4.3万人次,滥用物质种类以“笑气”(一氧化二氮)、替来他明为主,分别发现3.5万人次、1.9万人次,两类物质滥用人次数超过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总人次数的一半。“Rush”、丁烷、愈美片和普瑞巴林也有一定数量的滥用人群。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人群中青少年占比越来越大。厉行禁毒是我国禁毒工作的一贯立场,依法从严是这些年禁毒工作取得成绩的重要保障和经验,面对毒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相关违法犯罪衍生的新情况新变化,依法从严的执法立场不能动摇。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厘清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定性边界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毒品以及有关行为是否成立毒品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尽管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与毒品具有相似的成瘾性和滥用性,但依法不应属于刑法中的毒品。
首先,将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认定为毒品,不符合刑法规定。毒品系法律概念,禁毒法和刑法对其有明确规定,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立法对毒品概念的规定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列举+概括规定”相结合;二是“形式+实质”相结合。形式是指某种物质被国家规定管制,实质是指该物质的实际用途,即对人滥用,危害滥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禁毒法和刑法的规定,某种物质成为毒品的前提是该种物质必须被国家管制即列管,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双重的,既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制度),也侵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如果某种物质没有被国家列管,或者即便被列管,但没有被滥用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都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毒品。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没有被国家规定管制,依法不应认定为毒品。
其次,将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认定为刑法中的毒品以及相关行为认定为毒品犯罪也不符合毒品犯罪作为法定犯的性质。鸦片、海洛因属于毒品已被社会民众广泛接受,以鸦片、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犯罪具有明显的自然犯属性,与此不同,新型毒品犯罪越来越呈现法定犯性质和特征。新型毒品是化工科技发展的副产品,某种物质是否属于毒品,刑法没有明确列举,社会民众也难以全面熟悉知晓,这有赖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何种物质为毒品,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列管方式确定,我国采取“动态目录列举加整类列管”的模式。根据2024年修改、2025年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2025年7月2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了《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2025年版)、《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2025年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对原《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了调整,形成最新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26年6月17日,国家禁毒办发布《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决定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纳入管制,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文件中,《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包含32种麻醉药品;《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包含96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1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列管412个品种和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3大类。我国列管麻精药品的数量为540种,同时对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施行整类列管。某种物质是否被纳入药用类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目录列管,是认定其是否属于毒品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作为法定犯,毒品犯罪的成立具有从属性,如果某种物质没有被国家规定管制,依法不属于毒品,也就没有成立毒品犯罪的空间。
再次,生产、销售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行为定性。刑法第3条在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同时,强调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行为依法可能成立以下犯罪:(1)毒品犯罪的未遂。比如,行为人误将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当作毒品生产、销售,系刑法中的对象不能犯,未得逞的,依法可以成立制造、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孙某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即是适例。该案中,被告人孙某东等人生产、销售含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虽然替来他明也具有成瘾性,但依法不属于毒品,不能认定孙某东等人成立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替来他明属于兽用麻醉药品,不能用于预防、治疗人的疾病,依法不属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不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等药品犯罪。最终法院认定孙某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维护了罪刑法定原则,也实现了对此类犯罪的有力惩治。本案公布后,因替来他明被国家禁毒办发布《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列管,2026年7月1日起,生产、销售含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行为依法成立制造、贩卖毒品罪,不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该案的立场和犯罪认定的思路仍有价值。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加入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依法仍然可以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将未列管成瘾性物质非法添加到食品中生产、销售,若相关物质同时也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则行为依法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情形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生产、销售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行为还可能依法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等。
当前,“笑气”、丁烷滥用严重,特别是青少年群体滥用问题突出,社会对此关注度也比较高,实践中不乏办案机关将生产、销售“笑气”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考虑到“笑气”、丁烷滥用的实际情况,在其没有被列管的情况下,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者非法获取许可证生产、销售“笑气”、丁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定罪处罚,是必要的,也具有处罚的实质正当性。这些年为了避免非法经营罪的滥用,最高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范围采取了严格限制立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以及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法请示。眼下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笑气”、丁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最高司法机关若能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司法文件以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予以明确指导,将更有助于非法经营罪的统一规范适用和对该类行为的有力规制。
研判多重因素,统筹实施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
不管是毒品的滥用,还是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滥用,都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其中的原因和情形是复杂的,列管对于加强对此类物质的管理,避免滥用及其违法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有些物质如“笑气”、丁烷在工业、医药等领域应用广泛,具有合法用途,是否列管要评估的维度比较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而且,列管具有法定程序,需要进行专业评估,流程周期较长,时间较久,而成瘾性物质更新迭代快,一旦某种物质被国家列管,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滥用者就会转向下一种物质。与毒品滥用和犯罪一样,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滥用及其违法犯罪同样是一个社会问题,该问题的解决需要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体系治理,只有科学综合运用教育、管制、医疗和惩罚等多重措施,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