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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链破犯罪链
时间:2024-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电子证据天然地呈现为链状。例如,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种电子证据,总是以不同的网络节点数据出现,这就达成了稳定、牢固的“链接”关系,形成了最基本的“证据长链”,甚至出现长链交织的“电子证据网”;又如,办案人员对存有不同电子证据的手机进行提取,既会留存相关的电子数据,也会产生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勘验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以及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从而呈现独特的“鉴—数—取”链条。其实,案件中的电子证据链条还有很多,如犯罪团伙中同一主体形成相关电子证据的链条,不同成员间围绕同一活动相互联系留下的电子交流记录等。这决定了办案人员开展电子证据全链条审查具有必然性。

“电子证据多元关联律”则夯实了电子证据全链条审查的理论基础。它指的是电子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往往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这一客观规律已得到我国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确认。《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保全、固定等的审查,充分运用同一电子数据往往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围绕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注重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多元关联,加强综合分析,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该司法解释提到的“多元关联”一词,表达了一种源自实务的经验升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9号)中也阐释了多元关联律。

实践表明,办案人员基于电子证据的本色、遵循多元关联律,可以良好搭建电子证据链条,以有效运用电子证据。

一是基于犯罪环节进行链条搭建。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为例,由于此类犯罪通常是非接触性犯罪,即由行为人通过中间人、信件、网络媒介等,不与被害人进行实际接触的犯罪,故此类犯罪案件的阶段性比较明显。一般来说,此类犯罪案件不仅可以区分出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结束等宏观阶段,而且其实施阶段可以区分出广泛撒网、精准骗取、收赃转移等具体环节,且表现为上游提供信息、中游负责诈骗、下游转赃取现等产业化方式。这就给搭建电子证据链奠定了源头性质的基础。

二是基于同一主体的证据链条搭建。仍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其办案难点在于锁定被害人,进而确定被害人被骗总额,即被告人的涉案金额。随着专门替犯罪分子洗钱的网络黑产滋生并普遍化,办案人员可以考虑根据各个被害人的情况,缕清相关电子证据,甄别被骗金额。如在某诈骗案办理初期,侦查机关通过反诈系统寻找可能的被害人,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从反诈平台中查找已报案的被害人。但是,这种方式面临“有的被害人可能没有报案”“不能确定被害人系被这个犯罪团伙所骗”两个局限。检察机关介入该案后,将电子证据审查的重点放在了犯罪团伙的聊天记录上。具体来说,犯罪团伙的聊天记录表明,犯罪团伙每次诈骗成功后都向“水房”发送被害人的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等。考虑到这些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有一定的规律,办案人员决定使用“正则表达式”搜索,批量搜索聊天记录中的身份证号或者银行卡号。通过这种方式,查找到了其他37名被害人的线索,确定了他们的被骗数额。之后,再通过被害人的姓名,进一步查找通缉令、户籍信息等诈骗使用的电子数据。最终,将37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反馈给侦查机关,要求其调取相关笔录和银行流水。这就展现了基于被害人的“电子证据链”的强大威力。

三是基于手段挖掘的证据链条搭建。办案人员可以通过电子证据对不同犯罪团伙、不同自然人的作案手段进行分析,挖掘不同的行为特征,搭建相应的“行为/手段链”。如检例第69号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查清主要攻击源的波形特征和网络协议”,确定“只有被告人针对云服务器进行了DDoS高流量攻击”,“每次的攻击时间和被攻击的时间完全吻合,攻击手法、流量波形、攻击源IP和攻击路径与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一电子证据链为庭上推翻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攻击来自其他方面”之辩护,做好了准备。

四是基于关系刻画的证据链条搭建。海量的网聊数据、邮件数据、资金数据、网页数据等均为基于关系刻画的证据链条搭建提供了条件。如在一起追逃案件中,办案人员将外逃人员可能联系者的电子邮件收发情况进行分析,找到了新出现的特殊电子邮箱号码,顺藤摸瓜,抓到了外逃人员。这一办案过程就包含着电子邮件画像的意味。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及洗钱出现于犯罪案件中,区块链技术也被犯罪分子广泛用于犯罪以躲避司法打击。相应地,国际上已经出现多家提供虚拟货币去向追踪服务的公司,它们的相关服务主要是基于关系网刻画的数据分析结果。可以借鉴关系网画像理念搭建证据链条。

五是基于轨迹确定的证据链条搭建。轨迹确定是指对海量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行为人在案发期间的行踪轨迹。其基本原理是挖掘海量数据所附带的IP地址信息、基站信息、Wi-Fi信息以及经纬度信息等电子位置信息,进而自动或手动还原出现行为人的地点位置或位置段。如此使用含有电子位置信息的电子数据构成的一个或多个证据链条,就是“轨迹链”。办案人员不仅要有判断“轨迹链”的观念,更要形成多元“轨迹链”运用的技巧。例如,直接使用带有电子位置信息的海量数据进行轨迹分析,或摸排不带有电子位置信息的、同一时刻的海量数据进行轨迹分析。

六是基于时地框定的证据链条搭建。在不能进行完整的轨迹分析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考虑选择重要的时间、地域节点来框定行为人。如“造股坊”“油财宝”虚假理财网站诈骗案系犯罪嫌疑人境外作案、境内抓获的典型案例。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在境外作案,到案后作案期间的证据均在国外被销毁,国内调取的相关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境内使用的手机号码所出现的重要基站位置(包括福建安溪、厦门机场等),基本上锁定了4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就形成了基于时地框定的证据链条。之后,检察机关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同其网站的架构及使用的QQ号码、电话号码、网站域名、银行账户等细节相吻合,进一步夯实了证据锁链。

“以证据链破犯罪链”的思维是深刻的。以此为参照,办案人员要深入思考电子证据全链条审查的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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