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履职的专业角度来看,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已触碰法律红线,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清晰地表明,持证上岗是法律铁律,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它是保障作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对于企业来说,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违法成本高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对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企业一旦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存在疏忽,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也对特种作业中的明火作业做出严格规定:明令禁止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者将受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更是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事故升级,刑事责任便会随之而来,任何人都无法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