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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无情,证照为盾——检察官以案说法:特种作业岂能儿戏!
时间:2025-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特种作业的现场,每一次违规操作都可能成为点燃灾难的火星。今天,检察官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清特种作业违规操作的严重后果,明白持证上岗的重要性,学习如何用法律和规范守护生命与财产安全。


从事施工工作的葛某某,或许从未想过一次看似平常的操作会酿成大祸。7月4日,他在未取得有效气割操作证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气割作业。飞溅的火花如同脱缰的猛兽,意外引燃了地面的油渍,火势瞬间蔓延,整个厂房陷入一片火海。这场大火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葛某某自身也因这一违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一次侥幸的无证操作,让他付出了法律的代价,也给企业和社会敲响了警钟。


从检察履职的专业角度来看,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已触碰法律红线,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清晰地表明,持证上岗是法律铁律,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它是保障作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对于企业来说,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违法成本高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对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企业一旦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存在疏忽,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也对特种作业中的明火作业做出严格规定:明令禁止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者将受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更是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事故升级,刑事责任便会随之而来,任何人都无法逃避。


检察官郑重提醒大家:特种作业涉及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危环境,容不得半点侥幸。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务必确保自己已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方法。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禁无证上岗、违规操作。


葛某某案的火光已熄,但安全的警钟必须长鸣。安全生产领域没有“旁观席”,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守法意识、监管刚性落实,缺一不可。检察官郑重呼吁:让每一张特种作业证都成为安全的“护身符”,让每一次规范操作都筑起生命的“防火墙”。须知——安全规程字字泣血,持证上岗责如山!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张琪珧

编辑:王雪莹

审核:贾俣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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